申请人:广美香满楼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6810号“领鲜一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牧场、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20065560号“领鲜易点”商标、第20065411号“领鲜e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