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益生康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6394号“5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79269号“I超”商标、第8661114号“超A”商标、第20518306号“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中,若复审失败,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81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