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ISIN AW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8769号“CONNECTED-NA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NAVI”并非是“NAVIGATION”的缩写形式,没有“导航”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例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整体无含义,但“CONNECTED”可译为“连接”,“NAVI”可理解为“导航”,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的第9类“导航仪器”等商品、第39类“交通信息”等服务、第45类“提供地图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9、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