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GTN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1704号“SIG-119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88934号“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沟通往来邮件复印件及翻译。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