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26348号“至尊洗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至尊洗衣 20126348

阅读:93531 2018-01-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6348号“至尊洗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9263号“至尊一站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8656号“至尊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6348号“至尊洗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9263号“至尊一站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8656号“至尊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审查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至尊”,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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