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晴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0067号“鱼粉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鱼粉姑娘”构成,其中“娘”字采用了字体库中“方正祥隶简体”的字体格式,并非汉字的不规范用法,作为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