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麦克斯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96649号“USNT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760号决定,于2017年06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广东麦克斯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授权书。
2、产品宣传页。
3、产品购销合同及产品包装照片。
4、复审商标对应产品在2014-2016年之间的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不间断电源”,规格型号载明了“USNTNK”标识。考虑到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不间断稳压电源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整流器;稳压电源;蓄电池”商品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复审商标在“整流器;稳压电源;蓄电池”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除“整流器;稳压电源;蓄电池”商品以外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除“整流器;稳压电源;蓄电池”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整流器;稳压电源;蓄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