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067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2811号“班博•迪蒙BoBooDemoo及图”商标、第18743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服装领域具有巨大的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及微博宣传页面及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分别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人造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假发、人造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假发、人造盆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