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尼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0578号“MUNI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UNICH”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同时也为申请人独创的主要品牌,具有显著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欧盟注册了多个“MUNICH”商标,表明德国政府已同意申请人将“MUNICH”申请注册为商标,故该商标即使投入使用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信息、商标档案、销售门店图片、分销协议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MUNICH”可译为“慕尼黑”,是德国城市名,是德国巴伐利亚州首府,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在欧盟等已注册了多个“MUNICH”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