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6755号“少年远征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已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其他含有“远征军”的商标已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合同、收据、网页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远征军”是指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入缅对日作战部队,中国远征军是中国与盟国直接进行军事合作的典范。申请商标整体也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远征军”的其它特定含义,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他含有“远征军”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