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2888号“科研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28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2171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