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1052号“国盾量子QuantumC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企业字号,跟企业本身相符合。汉字“国盾”无任何实质含义,申请商标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商标不被核准将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四、已有包含“国盾”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荣誉、网络搜索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国盾量子”及字母“QuantumCTek”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其文字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依据。其他含有“国盾”的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