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NP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606号“CNP R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580230号“荣兴RONGXING 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6432号“荣兴RONGXING 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化妆品;肥皂;香波;洗衣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漂白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我委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肥皂;香波;洗衣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漂白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