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889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288943

阅读:59771 2018-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魔力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8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独特性及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7107846号“C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3407号“嘉隆JIA…

  申请人:深圳魔力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8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独特性及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7107846号“C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3407号“嘉隆JI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46603号“TAYL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及产品照片和说明书、国际专利检索报告、企业标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灌溉网合同、出口发票、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宣传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图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图形的构成风格、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游泳池用氯化装置;磁水器;污水处理设备;饮水机;水消毒器;淋浴器;供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热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无关,国际专利检索报告、企业标准、灌溉网合同未显示申请商标,其他证据或者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者无法确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游泳池用氯化装置;磁水器;污水处理设备;饮水机;水消毒器;淋浴器;供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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