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游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6502号“前方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独特性及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221448号“前方高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构成、字形设计、外观及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