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家喜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铭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1058号“RMD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3850754号“瑞曼达RMD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