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伟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8760号“三帝SAN 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500797号“三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