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8815号“轻定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轻定投 20948815

阅读:123331 2018-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8815号“轻定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8815号“轻定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中搜索“轻定投”一词的结果;百度、搜狗、360搜索“轻定投”的结果;新华字典的解释、第6020408号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定投”一般指基金定投,是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简称,属于金融用语。且“轻定投”也并不具有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第6020408号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48815号“轻定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轻定投 209488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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