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9337号“良心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858045号“良芯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出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查,在第35类服务上已经核准注册了“祝福药”、“益药”、“珍药”等商标,也有诸多“良心”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良心”商标档案、中信二十一世纪更名“阿里健康”的变更公告、各大媒体关于“阿里健康”的相关报道、“良心大药房”的相关报道、第20891787号“良心”商标和第20891816号“良心大药房”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17年5月5日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良心药”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
鉴于个案原则和具体案情的不同,申请人所述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商标是否使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