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553号“爱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23490号“爱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不会产生任何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图形化设计,但仍可识读为“爱贷”,该文字与引证商标“爱贷网”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