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泰瑞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0978号“所罗门SOLOMO SL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18932号“S.L.M及图”、第11566122号“瘦怡美SLM及图”、第13125595号“施露娃SOLOWO及图”、第20141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含“所罗门”具有较强的第二含义,并非为外国地名,不会引起不良影响以及误认。此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投入实际宣传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所罗门群岛国家名称有所不同,且具有国名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显著识读部分、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精(香料)、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料、芳香剂(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