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607号“爱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92463A号“爱贷网”、第20067592号“爱贷金服AID及图”、第15744940号“爱贷金服”、第15745018号“爱贷聚财”、第20067643号“爱贷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不会产生任何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此外,引证商标二、五正处初审公告期,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金融服务、信托、典当等服务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金融贷款、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图形化设计,但仍可识读为“爱贷”,该文字与五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爱贷”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