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轻松益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4619号“轻松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08519号“轻松到家”、第18936520号“轻松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消费者容易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