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立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9865号“大美山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独特的书写方式,尤其是“美”字加入了自身独特的设计,比传统的美字书写多了一点,意为比一般的美更多一点。“美”字为日常生活常见的汉字,中小学生对它的熟悉程度不言而喻,不会因为申请人的独特风格而改变,不会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另外,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并未发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淘宝网页截图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美”字为不规范字体,用作商标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