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BOS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862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55360号“NATURE'S K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60830号“nature's kiss”商标、第9875612、9875682号“自然之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被诉决定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