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茶叶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8290号《关于第17431959号“KERICHO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0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75293号“Keri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