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恰克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艳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6日对第5739953号“TRUCK-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700523号“TRUCK-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具有恶意,且被申请人有抢注灯具领域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TRUCK-LITE”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变更名义证明文件中译文;申请人第1421802号商标信息及中译文;申请人公司注册及变更信息证明及中译文;申请人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证据;申请人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发票和订单;其他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网络简介、媒体报道、产品宣传介绍等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9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本案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后又提出异议复审。我委在异议复审案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装置;扩音器喇叭;遥控仪器;升降机操作设备;电动开门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警戒带;声音警报器商品上。申请人对我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无正当的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其诉讼请求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31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我委异议复审裁定生效,系争商标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10月7日。
二、经查,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评审理由及证据与其在前述异议复审案中所提理由和证据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委调取的异议复审阶段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起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据我委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争议商标曾由我委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正案施行前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并且本案评审理由和事实依据均与异议复审理由和事实依据相同。因此,本案属于上述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指一事不再理之情形。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以驳回,本案终止评审。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