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劲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1521号“劲泰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253345号图形商标、第9233343号“龙河金昌LONGHE JINCHANG及图”商标、第20702331号图形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