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0601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676428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635657号“一品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变更证据;2、申请人业务往来证据;3、引证商标一被提起异议申请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饮品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只酸奶牛”与引证商标一“一只酸奶牛”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