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尼诗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5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73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5462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专用期已届满。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服装、外套、制服、衬衫、腰带”(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外套、制服、衬衫、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