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38030号“mikol COSME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kol COSMESI 21238030

阅读:74572 2018-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可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38030号“mikol COSME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88409号“mik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

  申请人:美可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38030号“mikol COSME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88409号“mik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已在意大利、欧盟就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证据。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在“香皂、化妆品、洗面奶、防晒剂、香水、香波”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有注册商品为“牙膏、清洁用油、香精油、香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香精油、牙膏、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香精油、牙膏、清洁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整体构成中,“mikol”在字体大小和外观上处于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mikale”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香精油、牙膏、清洁制剂”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香精油、牙膏、清洁制剂”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牙膏、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38030号“mikol COSME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kol COSMESI 212380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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