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0262号“找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762308号“婴宝聚BABY MEET及图”商标、第12006192号“鸣芯聪明宝贝及图”商标、第9150150号“笑喜孕婴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