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3253号“麦子金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400316号“麦子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租金托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麦子金控”与引证商标“麦子公寓”的显著部分均为“麦子”,易被认知为系列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