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0653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我委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内涵及较强显著性,与第11851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属领域不同,国籍不同,且各自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菜鸟裹裹”介绍、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版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相关荣誉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行业、国籍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