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正全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060号“爱多姿皮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4501356号“爱生多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爱多姿”与引证商标“爱生多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头带(服装)、披肩、背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