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敬标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6480号“玩作食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使用在“茶”及相关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大量含有“茶”字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租赁合同、店面照片、宣传材料、发票、网络报道、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茶”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果汁、植物饮料等茶及相关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