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偌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5127号“玛珥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创意来源于玛珥湖,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第6586114号“马耳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59738号“马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玛珥泉”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马耳泉”呼叫相同,字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行业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