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52609号“茶王地麻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王地麻黑 21352609

阅读:50911 2018-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书剑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2609号“茶王地麻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品牌,具有特殊含义,并非属于普洱茶的品种名称。申请商标主要是体系茶叶产地名而非茶叶品种名,“麻黑”属于六大大茶山范围内的小茶山名称,无…

  申请人:云南书剑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2609号“茶王地麻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品牌,具有特殊含义,并非属于普洱茶的品种名称。申请商标主要是体系茶叶产地名而非茶叶品种名,“麻黑”属于六大大茶山范围内的小茶山名称,无法达到普洱茶品种名称的级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麻黑”地图位置及古六大茶山名称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茶王地麻黑”,其中“麻黑”为云南省一产茶区,“易武麻黑”为普洱茶的一种品种名称,该商标文字用在“茶、茶饮料”上直接表示了其品种及产地特点等,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52609号“茶王地麻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王地麻黑 213526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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