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在田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1406号“爱在田园LOVE IN R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654568号“爱在田园LOVE In the Fie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139094号图形商标、第8865081号“伊芙令EVE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