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8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75217号图形商标、第8975700号图形商标、第14074505号“深京礼品及图”商标、第17126661号“熊猫源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