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竹然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6855号“LET'S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有特殊含义,经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设计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LET’S DESIGN”构成,其中文含义可译为“让我们设计”,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