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早开心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域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57315号“黑雀He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90338号“黑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请求仅对申请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黑雀”及其汉语拼音“HeiQue”和形组成,其中“黑雀”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文字与引证商标“黑雀”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复审商品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