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鑫龙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9814号“吉有味 Glamourous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68987号“建吉 吉BUILD LUCKY”商标、第6247642号图形商标、第16511434号“有一味YOU YI 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局部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中“吉”字较其余文字更为突出,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引证商标二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文字“吉”,上述商标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柑橘;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