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浩亭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1840号“M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54597号“重庆煤科铵科技有限公司 MKA及图”商标、第10406183号“密卡路影者MIK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89318号“MICA TONE ACOUSTIC DESIGN”商标、第15372805号“MIC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