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商博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行路(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410号“Cybern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22023号“CYBEROPT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302623号“CYBEROPT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0247号“MARINE CYBERNET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由英文“Cybernetic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中,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传感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