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8550号“波尔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一步强化了其显著性和识别性。三、申请人“波尔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且多个含有“波尔卡”文字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波尔卡”构成,而波尔卡是捷克的一种民间舞蹈,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及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服务上获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