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稻秋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4013号“你有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分的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旗下网站官网截图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你有戲”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普通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