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长春新纪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8784号“q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名称“启明”拼音“qi ming”的首个字母缩写,图形象征着火炬、旗帜,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01752号“AIM”商标、第6301749号“A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页面及产品信息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qm”及图形部分构成,但其文字部分易识别为英文字母“am”,其与引证商标“AI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病毒防护服务、限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接入不受欢迎的网站、媒体、个人和程序(计算机安全服务)等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