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俊棋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7136号“HOTS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为臆造词,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相当重要的品牌,且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信息页;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列表;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档案;相关销售截图、商标使用授权书、实物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HOTSUIT”的画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HOTSUIT”,其注册使用在指定的第22类绳索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