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拓迈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1025693号“圣诺ETESIAN GO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8827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于2014年9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复制、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淡化。三、“凯诺”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2、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4、驰名商标批复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2、申请人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 “圣诺ETESIAN GOLD”中的汉字“圣诺”,与引证商标 “圣凯诺SANCANAL及图”中的汉字“圣凯诺”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牛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凯诺”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另,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引证商标,我委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